來論
  新修訂的《上海市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〉辦法》將於今日起施行,其中規定: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,依照公開、公平的原則招錄殘疾人;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其他崗位,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。這是全國首部將“機關、事業單位優先招錄殘疾人”入法的地方性法規。
  我國法律本來規定,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上一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的1.5%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,有些省市高於1.5%。但一家反歧視公益機構曾經發佈的《行政機關招錄殘疾人狀況調查報告》發現,行政機關中招錄殘疾人比例最高僅0.39%,最低為0.02%,遠低於法律規定的1.5%。
  由此觀之,殘疾人就業形勢不容樂觀,殘疾人就業政策有待完善。上海將機關、事業單位優先招錄殘疾人入法,就是一種值得推廣的制度設計。不過,要使此規定不成為“權利畫餅”,還有諸多細節待完善。
  一是應有更明確的指標要求。比如要優先招錄多少殘疾人,不然難以量化;此比例應高於1.5%的要求,不然體現不出帶頭作用;每個機關、事業單位每年招錄多少殘疾人也應公示,接受公眾監督。二是不允許機關、事業單位用殘保金代替就業崗位,因為這些用人單位是使用公共事業經費的機構,繳殘保金不能體現其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。三是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者,不管繳不繳納殘保金,均應予以曝光、強制要求履責,否則難以執行、有法難依。
  何勇海(四川 職員)  (原標題:“殘疾人優先”拒絕成為畫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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