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特約評論員劉志權
  對河南此舉,從依法行政的角度“較真”,似乎煞風景;但長期以來,正是從上到下的“較真”太少,造成了社會對法律法規的普遍輕慢。
  河南省教育廳近日發出通知,要求將艾滋病檢測納入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體檢範圍。儘管無需學生個人買單,甚至也不需增加流程,此舉依舊引發爭議。
  教育廳此舉動機易於理解:河南是艾滋病相對高發地區之一;政府買單對面廣量大的學生統一檢測,不僅高效,且上有益社會、下有利學生,所謂“早發現早預防”嘛;更何況也聲明瞭:檢測結果嚴格保密。如此情形,公眾尚不領情,可謂“我本將心向明月,奈何明月照溝渠”。
  問題恰恰在於,哪怕善意的包辦,亦無法取替“自願”。
  這一“瑕疵”儘管“微小”,卻意義重大。在反對者看來,此舉公然違背2006年國務院《艾滋病防治條例》。
  有必要學習《條例》。《條例》規定:“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”,“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、控制艾滋病的需要,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”;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權限只是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”。另外,《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“十二五”行動計劃》(2012)中建議進行艾滋病檢測的對象,也只是“重點公共場所服務人員”。
  相關法規表述清楚嚴謹:“自願”是剛性的,不以“好心”或“結果保密”為置換前提;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更無權改變艾滋病檢測對象。《條例》制定時,未嘗沒有考慮到更為“高效”的統一檢測的可能性,之所以棄之不取,應是將個人權利納入了考量。
  但法律法規在具體執行中,剛性和尊嚴並不能始終得到尊重。從政府到所謂“專家”,會輕易加上很多“變通”和“個人理解”。好心和效率,成為突破法律法規的普遍托辭。具體個案中,變通也許的確帶來高效,但也正是我國法制意識淡薄,有法不依、違法不究現狀的“始作俑者”。
  事實上,出於對法律法規的尊重,河南省本可在相關檢測中加上“自願”二字。“一刀切”的檢測,固然乾脆,但無法擺脫“懶政”嫌疑;另一方面,“免費”意味著公共財政支出,那麼,這一支出是否經過必要聽證並納入預算?
  對河南此舉,從依法行政的角度“較真”,似乎煞風景;但長期以來,正是從上到下的“較真”太少,造成了社會對法律法規的輕慢。因此,這一層面的追究,意義也許比從艾滋病防控角度的討論更大。  (原標題:防控艾滋不應僭越依法行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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